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行进线路是否合理的认定,主要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网友咨询:
王二生前系长城中学一级教师。9月24日上午8时20分许,王二按照校领导安排,骑自行车去单位加班,途径天水市籍河北路时,碰上放置在道路南侧道沿下非机动车道内的施工提示牌,自行车翻倒造成王二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12月13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但未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王二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王哲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规定,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二发生的事故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情形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
王哲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执业多年,经验丰富。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