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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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是广州白云区一家化工公司的锅炉工,租住在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一小区,单位所在地位于白云区江高镇。
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途经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
公司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他通常的上班路线上,也非合理路线,无法认定为工伤。
那么,曹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顺平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曹某虽然绕开了平日行走路线,但事故发生点属于合理范围,同时也符合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亦非曹某主要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故属于工伤。
张顺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张顺平律师,执业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治理等诉讼与非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