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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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是怎样的?

时间:2024-11-23 12:45 点击:1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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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成为查明案情、认定责任、确定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的决定性证据。那么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是怎样的?

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朱炎律师解答: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

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朱炎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未履行以上二项过户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需要说明的是,车辆驾驶人是个人行为的,由其个人和原车主承担责任;车辆驾驶人是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原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机动车买卖中,如果买受人没有能够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出卖人又担心买受人无法付款时,通常可以签订合同以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约定当买受人把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实际得到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按照所有人承担责任的理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尽管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那里得到出卖机动车的价款,但其性质只是出售物品所得到的价款而不是使用机动车的收益,而且他也根本无法对该出卖并交付的机动车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

朱炎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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