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乐善好施的情谊行为,当事人之间并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好心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是否要车主赔偿?
网友咨询:
村民王某搭乘同村李某的小客车进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称因与王某平时关系较好,并没有让他买票,那么,发生交通意外是否要李某赔偿?
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周海艳律师解答:
发生交通意外应该要李某赔偿,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对乘客造成伤害都得依法赔偿。
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周海艳律师解析:
关于好意同乘,还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李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酒后驾车、无照驾驶等),则不能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搭乘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坐车不系安全带、明知李某酒后驾车依然搭乘),那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第三,好意同乘的前提是无偿搭乘,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
所谓“好意同乘”是经过车辆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者的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乘车费用,如果是有偿搭乘,则车辆驾驶者和同乘者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无偿性”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车辆驾驶者不从同乘者那里获取任何好处或利益,另一种是支付明显低于客运合同中同类车辆应支付的费用,因为这种形式仍然包含车辆驾驶者的好意以及行为上的利他属性,所以也应当认定为“好意施惠”。
周海艳律师,现就职于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透彻,能够从实际出发,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更大化!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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