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有的车主喝酒后仍需开车的情况下,会让朋友代驾,然而,酒后只坐车不开车的他,仍会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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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和杨某与朋友聚餐,期间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沈某认为不会遇到警察,车主杨某便让其驾驶车辆,自己坐在副驾驶,后遇到交警排查酒驾,沈某被当场抓获,经检测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此时副驾驶的杨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刘艳敏律师解答:
沈某系涉案车辆的车主,且饭后杨某明知沈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给沈某驾驶,虽然自身没有醉酒驾驶,但是仍然构成共同犯罪,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 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情况,归纳为以下三种: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本案就是属于第三种情形。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饮酒后开车,或者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
刘艳敏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刘艳敏律师是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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