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到行人要负全责吗?电动自行车不能等同于机动车,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应按一般侵权行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我骑电动自行车不小心将横穿马路的李某撞伤,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在李某找到我说我骑的电动车超标应按机动车处理,要求我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5万余元。我应当承担李某全部的损失吗?
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于经伦律师解答:
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在中国一般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运输用拖拉机(包括带挂车的轮式拖拉机)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因此电动自行车是不能等同于机动车。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此次事故由你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并不是你的全责,你不用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应按一般侵权行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于经伦律师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定义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并不属于机动车。虽然,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基本都超过国家标准的20km/h,但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中并没有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故超标电动车仍应视为非机动车辆,至于超标或超速行驶仅能作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一个因素。
且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电动车的险种,电动车所有人无法为自己的电动车购买交强险。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强行将电动车等同于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加重了电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至于超标电动车的安全性问题,则应由相应的国家监管部门进行治理。
现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律科技企业担任法律数据分析师。秉承“竭诚服务,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宗旨,为委托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和专业的法务外包服务。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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