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能申请赔偿吗?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交通 > 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能申请赔偿吗?

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能申请赔偿吗?

时间:2024-09-21 12:04 点击:140 次
字号:

劳动者在下班回家的途中有时候也会发生交通意外,如果劳动者发生意外,可能会认定为工伤,也可能不认定为工伤,要依情况而定。

网友咨询:

宋某于2017年6月9日入职某公司工作。2020年9月22日17时许,宋某下班途中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4日,交通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未检出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宋某驾驶电动车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宋某属于工伤吗?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张立廷律师解答:

根据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证实未检见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碰撞的情形,死者宋某驾驶电动车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因此,宋某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属于应认定工伤的情形。

张立廷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张立廷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拥有二十多年诉讼和非诉经验以及大型集团公司法务管理经验,擅长物流快递、交通事故、建设工程、房产纠纷、投融资、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等事务。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