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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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23时,贾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所有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段时,与醉酒后在人行横道内拦截车辆的胡某发生碰撞,致胡某倒地,贾某某倒车后,驾车向道路北侧绕行向东逃离现场。
23时17分许,宋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父亲宋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躺卧在道路南侧人行横道内的胡某发生碰撞、碾压,宋某下车查看事故现场并捡起碰掉的车辆左前侧雾灯罩后驾车逃离现场,并企图找他人车辆顶替。
23时27分许,宋某返回事故现场,因沿途有多个监控摄像头,无法顶替,才先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
胡某受伤经送临泽县人民医院、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抢救无效10月17日2时死亡。经甘肃张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死者胡某2系交通事故车辆碰撞、轮胎碾压,形成的右侧胸部3-12肋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胸腔积血,双侧耻骨、坐骨、右侧肱骨、左侧胫腓骨骨折等损伤,导致的失血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后经补充鉴定,意见是:胡某2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交通事故形成的广泛性、多发性的复合伤导致的必然结果,此类严重的损伤就是当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也未必能抢救的过来。
此次交通事故经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宋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临泽县公安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贾某某、宋某均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唐悦之律师解答:
贾某某、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人在发生事故后均未能及时救助伤员、有效保护现场,驾车逃离现场,应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宋某均系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医学鉴定,被害人所受严重的损伤就是当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也未必能抢救的过来,因此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并非得不到及时救助所致,即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二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贾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在返回事故现场后,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报警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贾某某、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者家属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唐悦之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唐悦之,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第二学士学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现执业于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会员,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提供“专业、细致、高效”的法律服务。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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