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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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17时36分许,何斌驾驶鲁Q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顺行的孙某驾驶的鲁Q8××××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取何斌静脉血送检,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9.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另查明,何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报警,何斌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何斌为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嘉良律师解答:
何斌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9mg/100ml,属醉酒状态,却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构成危险驾驶罪。
何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被害人车辆受损,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应予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陈嘉良律师补充:
酒后驾车酒精含量标准是:饮酒驾车标准是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车标准是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79mg,属于酒后开车;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勤于思考研究,善于沟通谈判。 主要业务范围为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其中深耕于劳动争议领域,从业以来共服务三百余名劳动者和二十余家公司,在处理劳动争议上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得到了客户及同行的一致好评。 典型案例如:办理某大型互联网公司劳动纠纷集体案件(代理劳动者二十余人,涉案金额近两百万),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让劳动者在参与公司财产分配的同时申请了深圳政府的工资垫付计划,为劳动者最大程度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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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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