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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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4时50分许,罗坤驾驶鄂F×××××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市樊城区牛首镇黑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黑牛路黄丰村7组路段时,与由东北向西南逆向斜穿横过道路的焦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焦某(女,殁年85岁)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与罗坤同行的毕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罗坤在现场等候处理。焦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焦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颈髓严重创伤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认定,罗坤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罗坤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罗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任晓静律师解答:
罗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
任晓静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任晓静,工作于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擅长领域:劳动雇佣争议、婚姻继承家事,商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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