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是是指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汽车的行驶速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汽轮机超速事故是由于汽轮机在调速和保护系统故障及本身的缺陷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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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10时26分许,韩某驾驶小型轿车(乘坐被害人马某B)沿荣兰线由南向北至1863km+300m(固原市原州区三里铺工业园区)路段处,与对向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B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B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韩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郭永康律师解答:
韩某在固原昌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汽车机械的修理期间,明知被维修机动车辆机械性能不合格,但为查明车辆制动隐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设有限速的路段驾驶该车辆超速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韩某犯罪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能认罪认罚,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韩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郭永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永康律师,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委托人的事无小事”,将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做好、做精,让客户花费最少的时间、精力、金钱,获得最大利益是郭律师最高的从业追求。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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