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驶电动车撞死了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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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酒驾驶电动车撞死了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21 11:54 点击:1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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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3月4日20时35分许,丁方忠无证、醉酒驾驶电动二轮机动车,行驶至泰安高新区内路段时,与顺行在前的行人甘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方忠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又将其带至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调查。甘某之夫安某1拨打电话报警。被害人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符合碰撞、摔跌所致损伤特征。此次事故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丁方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方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倪秀林律师解答:

丁方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丁方忠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考虑丁方忠的认罪态度,且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社区矫正,对丁方忠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其一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倪秀林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从业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尽心帮助需要法律的委托人是我从事律师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最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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