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出事故,弃车逃逸叫妻子顶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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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事故,弃车逃逸叫妻子顶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7 12:06 点击:1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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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驾一般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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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16时许,苏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宜春市袁州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苏某弃车逃逸,并叫其妻到现场顶包。当晚20时许,苏某主动到宜春市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8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宜春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苏某曾于2020年2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苏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朱长东律师解答:

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苏某有醉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苏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苏某及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苏某因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朱长东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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