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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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20时许,弓×酒后驾驶××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庆县旧小路8.8公里处时,其车前部与前方同向暂停的白×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后白车前部又与前方同向暂停的陈×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后陈×车前部又与前方同向暂停的小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辆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弓×欲逃离现场,被白×、陈×抓获。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弓×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弓×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汪红春律师解答:
弓×无视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
案发后,弓×欲逃离现场,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
汪红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汪红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曾获司法局“2016年法律顾问优秀个人”、2019年武汉市妇联“优秀百名家事调解员”。精通民商事、侵权、婚姻家庭等,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执业20年,经验丰富。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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