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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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4日5时55分许,韩月君驾驶鲁F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口市西周家村碑路口处,与由南向西左转弯周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周某1受伤,韩月君肇事后逃离现场,周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韩月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韩月君于2021年4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韩月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马建军律师解答:
韩月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月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其可适用缓刑。
马建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马建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实践工作经验。现担任或参与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值得当事人信任的法律服务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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