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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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友林于6月24日12时25分,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蝴蝶来野生态乐园北侧路口时,与李宝亮驾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宝亮及白凤海受伤,白凤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6日死亡。
案发后,陶友林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陶友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宝亮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白凤海无责任。陶友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马建军律师解答:
陶友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陶友林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马建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马建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实践工作经验。现担任或参与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值得当事人信任的法律服务伙伴。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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