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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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5日1时许,孙文洋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佟某及同事毕某,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南苑路口时,与黎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佟某受伤、被害人毕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毕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佟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认定,孙文洋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佟某、毕某无责任,黎某无责任。
案发后,孙文洋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在事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孙文洋与被害人毕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毕某的家属对孙文洋的行为表示谅解;另孙文洋取得被害人佟某的谅解。
孙文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陈柯律师解答:
孙文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孙文洋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毕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部分赔偿,取得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柯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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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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