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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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21时许,路军立醉酒后无证驾驶×××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东口由南向西左转时,与王伟莉驾驶的×××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路军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9mg/100ml。经认定,路军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路军立于2020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路军立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路军立已赔偿王伟莉经济损失。
路军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朱艳梅律师解答:
路军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路军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可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路军立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事故对方,故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朱艳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擅长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离婚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民商事案件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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