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属于胁迫婚姻吗,胁迫结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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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属于胁迫婚姻吗,胁迫结婚如何处理?

时间:2024-12-12 13:22 点击: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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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婚先孕这个话题,一直是人们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未婚先孕的处理方式较为常见的两种。第一种是较好的处理方式,女方怀孕之后,男方迅速准备婚礼,男女双方结婚,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第二种,双方不想要孩子或者男方逼着女方打掉孩子,女方以孩子为理由,要求结婚的。那么,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属于胁迫婚姻吗,胁迫结婚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是无效婚姻吗?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杨璇律师解答:

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关于无效婚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因此胁迫结婚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同时要注意,胁迫结婚必须是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的意愿,也就是在不自愿的情形下结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

杨璇律师解析:

胁迫结婚如何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可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杨璇律师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劳动合同纠纷,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及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思维敏捷,沟通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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