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有哪几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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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有哪几种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4-11-26 13:15 点击: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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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离婚时,要充分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但是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直接抚养人可能并不能很好照顾被抚养人,此时就要变更抚养关系,那么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有哪几种情形,是什么?

网友咨询:

我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给孩子妈妈了,现在我想要回孩子抚养权,请问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有哪几种情形?

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罗明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罗明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仅是在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监护等一些原已确定的具体问题上的变动或改变,如抚养条件、抚养方式和子女的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变动,而不是消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据此可知,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在判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我是罗明律师(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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