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有什么特征,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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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有什么特征,法律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4-09-15 12:51 点击: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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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富的积累,我们对于财产的分配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遗产的分割问题越来越突显。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遗嘱继承有什么特征,法律有哪些规定?

网友咨询:

遗嘱继承有什么特征,法律有哪些规定?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朱志军律师解答: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实现。

遗嘱继承的特征是:

(1)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2)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即有遗嘱的,须先按照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中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朱志军律师解析:

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公证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遗嘱人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朱志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经在司法行政机关当过多年司法警察,具有丰富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目前是齐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律所刑事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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