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该加不可抗力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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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该加不可抗力条款吗?

时间:2024-08-21 11:39 点击: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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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有人主张以不可抗力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中止合同,使得另一方利益受损却无处求偿。那么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该加不可抗力条款吗?

网友咨询:

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该加不可抗力条款吗?

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王绍波律师解答:

不可抗力条款不是必须要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王绍波律师解析:

不可抗力与履行不能相比较,二者的相同点为:

1、外部事件的不会发生是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该外部事件的发生;

2、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落空不是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

3、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外部事件的发生以及克服外部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4、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外承担其他义务。

同时,二者又有不同的内涵,具体表现:

1、不可抗力主要是大陆法中的概念,而履行不能则为美国法中的概念;

2、不可抗力和履行不能,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免责的事由,二者的表现形态不完全相同;

3、二者的结果不同,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结果是不能履行合同,发生履行不能所导致的结果是合同的履行在商业上实在难以做到。

本人执业数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主打刑事辩护,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等诉讼,本着敬业负责的态度,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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