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晨煜律师: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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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晨煜律师: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租赁物应当归谁所有?

时间:2024-08-13 12:29 点击: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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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具有更大的使用需求,因此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租赁物归出租方还是承租方?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冯晨煜律师解答: 民法崇尚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3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1、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者留购租赁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终止。

3、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冯晨煜律师解析: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应当以合同履行顺利为前提。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可以收回租赁物,还可以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但如果以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在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前述损失数额时,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部分。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冯晨煜律师:为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是我毕生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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