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那么,签订赠与合同之后,后悔不想给了,构成违约吗?
一、签订赠与合同之后,后悔不想给了,构成违约吗?
如果是一般赠与合同的,任意时候赠与人都可以反悔,撤销合同,拒绝赠与,这是受到法律允许的。但是如果不是一般赠与合同,即合同是有公益道德性质的,或是用于救灾。比如向希望机构捐款之内的,收到了公证处公正的赠与合同,就不能随便的撤销,即便反悔也要继续履行合同。
此时赠与人反悔就是属于违约行为,是要承担责任的。此时如果赠与人可以拖延或是直接说不想赠与的,受赠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
二、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有哪些?
1、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2、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赠与的撤销中,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赠与人之外的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此种情形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对未履行部分赠与义务的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5、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签订赠与合同之后,后悔不想给了,构成违约吗?”的相关内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构成违约了,但是如果是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是用于救灾的则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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