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名,能不能要求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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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名,能不能要求侵权赔偿?

时间:2024-09-23 12:00 点击:1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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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 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那么,企业重名是不是侵权呢?

网友咨询:

企业重名,能不能要求侵权赔偿?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林伟文律师解答: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林伟文律师解析:

如果人家把名字用成了注册商标了,那就另外一个概念了,你侵犯的不是名称权,而是注册商标权。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林伟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2016-2018年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厦门市长泰商会会员,被授予“泰商之星,企业楷模”称号。亲办过各类案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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