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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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出资方式?

时间:2024-09-18 12:58 点击: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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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最初来源,股东的出资一般要求转移资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除外)。那么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出资方式?

网友咨询: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出资方式?

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江华旭律师解答: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出资方式。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江华旭律师解析:

货币出资是最主要的出资方式,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这些出资的货币用以支付筹建公司的支出和公司开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如实评估作价。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认定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需依法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①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起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②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应当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江华旭律师,专业,谨慎,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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