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债权和债务,而公司实现债权对稳定公司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那么公司的债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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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同意?
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解答:
公司的债权转让需要股东大会同意,需要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解析: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未开股东会或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的,小股东可据此要求该股东或高管赔偿公司损失。并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公司转让重大资产是否已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法定程序,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形成有效决议。
(2)转让价格是否经过合理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反映了公司价值。
(3)公司是否因转让该资产导致损失,损失的计算标准,该损失须根据转让标的本身客观情形、是否可评估、财务报告等因素最终确定。
既然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就必须尊重公司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权。就不应当出现多数人(表决权优势或全体股东同意)对少数人(公司或不占表决权优势股东)的暴政,肆意无偿处分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资产,使得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名存实亡,对内损害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对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牟均发,重庆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现为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担任重庆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促进会副会长、重庆后花园股权团队CE0、重庆中小企业促进会监事、重庆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理事、重庆市沙坪坝区总工会高级顾问、重庆市巴南区残联常年顾问、重庆市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顾问、入选重庆市第一批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该律师一致在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税务筹划、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并购重组、投融资、股权风险防控方面有一定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办案经验和社会资源, 本人凭着诚信是职业之本,用系统的法学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让维权成为当事人的习惯。办理了大量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种类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