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期间可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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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期间可行使哪些职权?

时间:2024-07-31 13:09 点击:1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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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管理、梳理、清理等工作繁琐且杂乱,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接踵而至,可见成立清算组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必要性,那么清算组的清算期间可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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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期间可行使哪些职权?

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王晓聪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王晓聪律师解析:

清算中的公司,由主持清算事务,应当在公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确定。

王晓聪,执业律师,安徽大学法学士,北京工业大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擅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等各类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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