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界律师:公司能否以股东在公司任职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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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界律师:公司能否以股东在公司任职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时间:2024-07-21 13:18 点击:1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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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掌握该等材料在所不问,故公司以股东任职期间已获悉相应时间段的会计报告并拒绝提供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权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网友咨询: 股东本身在公司担任一定的职务,对于公司经营状况有一定了解,股东要求查看账簿等行使知情权,公司能否拒绝?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世界律师解答: 不能因当事人基于职务身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而阻却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当事人具有股东与公司职务双重身份,该双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条件亦不相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只要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并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其就应当有权行使相应权利。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李世界律师解析:

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任何种职务以及股东是否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均不影响其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在于股东身份的存续,而是否在公司任职、担任何职以及是否可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并不影响股东依法行使自身的知情权。因此,股东曾在公司担任总经理等职务的任职经历不构成公司拒绝其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理由。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基本权利,该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独立权利,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该权利的行使与公司是否进入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程序并无直接关系,也与股东是否直接对公司进行过经营管理无关。以股东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为由不支持其在此期间的知情权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李世界律师:本人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先后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也多次在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中取得胜诉判决,擅长处理公司、股权、合同、房地产、借贷、金融及重大复杂疑案件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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