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各国有企业对处置国有资产都非常谨慎。谨慎是正确的,但也不能所有交易行为都要经过评估,这会造成国有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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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评估?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企业章程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或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开办企业的,应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解析: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1、收益现值法。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重置成本法。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3、现行市价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4、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张磊律师简介
张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专业基础扎实,严谨认真,赢得客户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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