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房屋销售欺诈如何判定,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情形有什么?
网友咨询: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情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郭建炜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郭建炜律师解析: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郭建炜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9年开始执业以来,办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等案件千余件,严谨的执业理念丰富的办案技巧,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