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住房租赁满足了人们对住的需求。同时,商业性房屋租赁解决了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用房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因房屋租赁而出现的合同纠纷。那么,出租人仅取得案涉租赁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出租人仅取得案涉租赁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贾雪涛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是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的。
对于规划许可证副证的效力,由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只作为该工程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凭证,但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不等于案涉租赁物已经按照规划批准的条件进行建设。所以说,即使有副证,不能使得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化。
贾雪涛律师解析:
所以说,承租人在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尽到以下注意事项:
首先,租赁合同签订前,承租人需对租赁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审查租赁物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否则若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租赁物仍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合同将自始无效。
其次,若租赁合同签订前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整体上不建议承租人承租这类租赁物。若承租人明知上述情况但仍有强烈的租赁意愿,建议结合出租人的社会关系及财力情况,审查其是否能够全力配合办理上述证照,其是否有长远的租赁计划等事项,进而判断出租人是否有能力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有十年警察工作经历,作风严谨务实求真。从事律师职业20年,成功办理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办理国内第一起以FIDIC银皮书为蓝本的EPC工程。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达数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