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那么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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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怎么判断?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闫海燕律师解答: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方式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薄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薄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闫海燕律师解析: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闫海燕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待人真诚,办事认真负责,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侵权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建筑工程、交通事故等。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