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出卖人对标的房屋一房多卖,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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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出卖人对标的房屋一房多卖,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时间:2024-08-11 11:44 点击:16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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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又称房屋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那么如何应对出卖人对标的房屋一房多卖,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网友咨询:

如何应对出卖人对标的房屋一房多卖,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曹保国律师解答:

实践中,由于价格上涨,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房产出卖给他人,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导致买受人有可能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

结合《合同法》《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对存在多个买受人的保护顺序为:过户登记>预告登记>占有>网签备案>已付购房款>合同成立在先。建议:

1、在合同中缩短办理过户登记的期限,即使无法立即办理过户登记,也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并进行预告登记。

2、明确约定违约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一房多卖情形,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明确的违约金。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曹保国律师解析:

卖房人将同一标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最终两个买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并且内容合法,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就应当认定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此类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人有着十年专业律师执业经验,曾担任过安徽省工商联的法律顾问和安徽省光彩行动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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