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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违反管理规定的,会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网友咨询: 2021年5月至8月,汪宇波从周根发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以每件850元、950元和1,20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销售了420件给周某、刘某,销售金额为498,000元。2021年8月26日,绥阳县公安局在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杰邦服饰有限公司三楼仓库、辛庄镇谭塘村俞仁国家出租房和辛庄镇新阳大道63号德邦物流营业部二楼查获周某、刘某存放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170件。 2021年12月17日,汪
租房是当今社会较为常见的一种房屋交易形式,通过房屋出租,承租者可以获得一段时间的房屋使用权,而出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租金。然而房屋出租少不了拟定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怎么写,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怎么写,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解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和检举;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害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友咨询: 投标过程中,串标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庆亮律师解答: 串标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
处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时代背景下,每个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商标的重要意义。商标在市场流通的过程中代表的是企业的形象和价值,企业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那么注册商标的步骤是怎样的,注册商标需要哪些步骤? 网友咨询: 注册商标的步骤是怎样的,注册商标需要哪些步骤? 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申屠宇律师解答: 商标的注册流程为: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
一房多卖,又称房屋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那么如何应对出卖人对标的房屋一房多卖,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网友咨询: 如何应对出卖人对标的房屋一房多卖,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曹保国律师解答: 实践中,由于价格上涨,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房产出卖给他人,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导致买受人有可能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 结合《合同法》《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对存在多个买受人的保护顺序为:过户登记>预告登记>占有>网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构成犯罪。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三年新技师培养计划分解目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8号)要求,各地综合分析当地的需要和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本着实施新技师培养计划过程中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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