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需要出售商品房的话,那么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才可以,出售期房的话必须要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商品房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有什么,商品房销售有哪些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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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有什么,商品房销售有哪些违规行为?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解答:
1、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具体到商品房销售中,常表现为对项目配套设施、交付标准等条件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开发商常见虚假宣传有:
赠送面积:阳台、露台、飘窗等本就只算半面积或不算面积;开发商却将这些部分拿来“送人情”,名曰“赠送面积”;
周边配套: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表示要引入三甲综合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绿化和交通等,吸引购房者增加销售量,但这些配套措施根本无法落实;
承诺回报:开发商在广告上使用“绝对化”以及宣传投资回报的承诺性语言,例如“城南销冠”“绝版户型”“即买即收益”等。
前检察官,现专职律师,致力于切实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