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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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时间:2024-07-02 12:16 点击: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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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保证,购买房屋的人最关心的就是能否拿到房产证,但是有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是不予登记的。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牟玲玲律师解答: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牟玲玲律师解析: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牟玲玲律师简介

法学院全日制法学专业毕业,专职律师,现已执业十余年。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民事诉讼业务,主要业务领域:

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专业、真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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