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债权债务 >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

时间:2024-05-30 10:39 点击:171 次
字号:

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我是原告代理律师,今天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庭做出陈述。

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小张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因为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曾向被告小王借款。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小张将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然而,当小张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借款时,小王却声称小张多还了一笔利息,并拒绝归还超出部分。

小张多次找小王协商,但小王始终拒绝改变立场。因此,小张不得不将此事诉诸法庭,希望法庭能够公正裁决,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借款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情况,小张与小王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确实有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关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借款人拒绝归还超出部分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结语:

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在此案中,小张是出于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向小王借款,而小王却利用口头约定的漏洞,拒绝归还超出部分。我作为小张的代理律师,诚恳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小张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谢谢!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