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偿还债务时,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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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偿还债务时,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应怎么办?

时间:2025-03-13 13:17 点击:1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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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第三人侵害共有物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由共有人分别享有。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同共有人对该债务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之间就不存在一共有人承担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可能存在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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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偿还债务时,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应怎么办?

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彭广磊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是按照其份额承担义务的。

法学本科毕业,2007年参加工作至今,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多年以来一直从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以及刑事辩护。担任多家公司和政府单位法律顾问。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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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如果推定为按份共有,则共有人之间内部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了一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则各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就不存在偿还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对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我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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