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的比较法研究的一个方面。抛砖引玉,期待知乎上更多人的回答。 三权分立意义上的执法,中国、美国、欧盟的共同点是大致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反垄断,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保护竞争机制。(今年来也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法也应当包含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列出来当参考,暂不细说)不同点在于各国的侧重点不同。欧盟、美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竞争机制是在自然而然的发展中形成和成熟的。所以市场中大财团、大企业的力量相对于政府雄厚。而中国不然,中国的经济没有经过像美、欧那样的长时间的发展,市场的力量相对政府弱小。并且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通过政策逐步的规划发展起来的,不是像欧、美一样自然发展而来的。因此,欧、美的反垄断执法主要是针对实力雄厚的大财团、大企业,侧重于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经济型的垄断。对只有对占有优势地位的大财团、大企业加以限制,才能维护好市场的正常竞争。中国的市场力量相对弱小,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等行政机构对经济的影响较深,因此主要的应侧重指定交易、地区封锁等行政性垄断的方面。(为实现反垄断的目的,应当……而不是已经)
如果是贯彻实现法律这种意义上的执法,三者的不同主要是执法机构的不同。
除了上述引用的内容,美国的反垄断法执法还有一个特点是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方面, 有诸多的豁免规定, 还特别规定了不得对政府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也是和美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应的。
ps:《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5期 潘冲 《论美欧中反垄断法体系之异》
pps:写答案真的好累啊……第一次正儿八经写了答案,结果还是觉得乱七八糟的……_(:з」∠)_大家将就看吧……2025-03-20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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