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先调查核实被告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决定是否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如果被告仅仅只有一套房产,也查不到被告的其他财产,此时我们就需要考虑轮候查封了,否则执行阶段就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动局面。
网友认为:
如果我们此时进行保全,一旦首轮查封被解除,我们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就自动生效,此时就能有效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该房产。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首轮查封的保全标的或者执行标的有多大,查封的房产价值有多大,如果已查封的房产价值远高于保全标的,我们对该财产再进行保全,虽然是轮候查封,但在首封法院处分后还剩余款项,我们仍然可以继续执行。保全时,如果发现该财产已经有多轮查封或者抵押时,就需要三思了。
简单的说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可以轮后保全,就是说等上一个保全结束后,保全机关保全期限结束后,保全机关没有再续保全的情况下,你排第二位的可以进行保全,重复保全没有意义,法院也不会给你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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