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贷一方,属于债权人为两人的共同债权。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中,夫妻作为共同债权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借贷人偿还债务,但是清偿所得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处理
夫妻之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既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因此,在离婚时,由此产生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在征求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对于法律后果的表述是“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但在综合各方意见,对本条进行修改完善时,我们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可能千差万别,比如同样是借30万,有的约定还40万,有的却约定还10万。因此,规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作为基数来计算还款额并不十分合适,对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我们对此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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