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主要有哪几种,对于连带债务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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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主要有哪几种,对于连带债务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4-11-21 12:35 点击: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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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几个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贷款,对债权人负有清偿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也会设立债务人之间互为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债务主要有哪几种,对于连带债务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网友咨询:连带债务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哈珍德律师解答:

连带债务主要有: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执行方式: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4.补充连带责任的执行是指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才执行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哈珍德律师解析: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 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务人无论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过债务,也无论他自己应分担的债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还没有清偿的债务都有清偿义务。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虽然也具有连带债务的某些特性和功能,但其本质上是不同于连带债务的。其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且不可能依合同发生。而连带债务的发生基于同一原因,且多依合同而发生。

2、带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基于某些原因而对债权人付同一给付义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全部债务人同时履行给付义务。而连带债务人的数个债务人之间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连带债务人的部分和全部对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

3、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数个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付给付义务。而连带债务人具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共同目的,各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共同履行义务。

4、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分担问题,各债务人只对自己的债务负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相互求偿问题。而连带债务人之间有确定的数额分担。当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应分担的份额时,就有权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5、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是有很大区别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与连带债务有本质的区别,之所以冠之一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主要是由于数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标的同一,一个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就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功能并不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责任也并没有加重。因此,法律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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