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是: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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