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是怎样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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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是怎样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8-12 13:18 点击: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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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那么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是怎样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是怎样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解答: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解析:

除斥期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优先考虑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有规定或有约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则权利消灭。

第二,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除斥期间为一年,这是严格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该期限从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

第三,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对方催告”指解除权人的相对方催告其尽快行使解除权;首先,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性质,由催告方指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如果未指定或确定合理期限的,通常会由仲裁或法院来判断合理期限的长度。但是,无论是一方指定、双方确定还是裁判机构确定,合理期间应认定为不得超过一年。

吴波律师,执业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十年以上,常年担任交警大队事故调解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刑事、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案件。服务宗旨:专业、高效、诚信、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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