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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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有什么?

时间:2024-08-07 11:46 点击: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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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人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那么债务纠纷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有什么?

网友咨询:

债务纠纷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都有什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立飞律师解答: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如下: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2、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立飞律师解析:

真正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

       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具有给付目的上的共同性,如合伙人共同偿还对外合伙债务,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人则不具有给付目的上的共同性;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在发生的原因上一致,如共有物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务的发生原因则各不相同。从给付目的来看,本案被告李某的给付目的是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而原告置业公司和王某的给付目的则是作为发包人和分包人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从债务发生原因来看,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因其与袁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原告置业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则是其作为发包人和分包人明知被告李某没有相应资质,仍交由其施工,存在过错。

   综上,原告置业公司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债务给付目的并不共同,债务发生原因并不一致,故原告置业公司及王某承担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陈立飞,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本着“把专业做到精致,把诚信做到极致"的理念,代理各类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几百件,胜诉率90%以上,为客户争取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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