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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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时间:2024-07-31 13:24 点击:1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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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各项事项约定的不明确,认为仅仅记载了借款的事实即可,甚至只是交付了货币,对利息、履行期限都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网友咨询:

17年借给朋友七万块钱,当时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在微信上转账,也没说什么时候还,今年我想要做生意给他要钱,结果他说过了诉讼时效了,请问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李东来律师解答:

本案中,诉讼时效并未经过,自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款合同,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或者明确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短期诉讼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权利不再受到法院保护,沦为自然之债。

1、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结束后计算三年短期诉讼时效。

2、债权人明确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计算三年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李东来律师解析:

债权人应当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诉讼时效经过,该权利不再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沦为自然之债,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自愿履行的或者签字盖章重新确认原债务的,自同意履行或者确认原债务时起重新计算三年短期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李东来律师2012年执业,法律功底扎实,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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