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此外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损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后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损害后果除上述所讨论的几种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即其他后果),条例虽未对其他后果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列举了所特指的一些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病人正常组织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障碍。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将“丧失康复机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予以承认并得到运用。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怎样确定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有两种举证方式:第一种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有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的责任,当其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另一种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将本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来承担,当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这种举证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适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院方掌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全部治疗方案等资讯,处于优势地位,让患者承担全部(尤其是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不现实,也是无法实现的事情。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
但《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患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举证责任缓和问题。作为原告即患者在起诉要求院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就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最基本的证明责任,但对于证明的程度和标准并未做具体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只有存在条文中的三种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不需要患者列举其他证据证明。因举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所以很多法院因患者无法举证院方的医疗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存在基本的因果关系而不予立案或驳回其诉讼,因此对于患者的举证责任,仍需要相关的司法条文或司法解释加以确定,既不能无限降低患者维权的门槛,又不能无视患者维权的困境。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怎样确定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确定是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制约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