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一般公民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故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即便冠状病毒肺炎在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中构成“不可抗力”,还应具备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以婚宴、聚餐、月子中心为例,由于遭受疫情,为避免交叉感染,各地政府呼吁减少出行,提倡自行隔离,禁止参与聚集性活动,从而导致当事人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主张解除或者变更相关合同(如婚宴延期等)并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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