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时,出具病假证明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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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时,出具病假证明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7-02 12:18 点击:1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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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要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同意之后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病假工资。许多公司规定员工要请病假的必须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那么出具病假证明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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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时,出具病假证明的规定有哪些?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梁宇律师解答:

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在就诊当日,盖章有效。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梁宇律师解析: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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